▲公民姓名权受法律保障。照片/IC 照片 “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很清楚,但她说不是我,那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据《四川日报》报道,家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的一位名叫“李春”的成年女性,多年来厌倦了因实名而带来的精神痛苦。他四次前往警察局,并两次提交正式的改名请求,但当地安全官员拒绝了,称这个名字“不含糊”。案件最新进展是,警方要求申请人额外出示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证明”,证明原名造成精神伤害,方可考虑申请。这场看似平常的改名权争议很快引发舆论。基本执法实践中古老的“红文件”,国家法律和行政程序优先于国家法律和行政程序个人的基本权利再次受到关注。成年人改名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不能侵犯个人的尊严。 《民法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确定、使用、改变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个人身份的核心象征,更改姓名的权利在《基本法》中得到明确承认。这是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的合法权利,而不是需要行政机关严格审查的特权。然而,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基本法》的规定与权利的实现之间存在一道无形的玻璃门。这个玻璃门并不是法律本身的模糊或缺失,而是由一些具体的行政法规甚至红发部门文件所设立的。旺苍的基础县公安局的驳回决定是四川省公安厅2018年公布的《全省公安机关家谱管理工作程序(试行)》,其中规定“原则上成年人不能更改姓名”。仅当您符合说明中列出的五种例外情况时,您才可以请求更改姓名。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下级“红发文件”直接宣布为“原则上不承认”。更名的范围包括公民自愿行使的权利,甚至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行为。它悄然转化为行动。这种“原则”与“例外”的颠倒,导致宪法和基本法所保障的任命权在基层的法律适用中被中止。公民必须承担证明自己属于某种“例外”,甚至必须提供“心理证据”来“自证”其人格尊严受到的创伤。这种胡言乱语本身就可以被视为对申请人个人尊严的附带损害。 “白不如红”(国家法律不如部门红皮书)、“上法不如下法”的奇怪执法现象并非孤例。从复杂的政府审批到严格的认证要求,对人们生活的许多领域都产生着隐性影响。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将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和内部考核的低风险性置于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之上。执法官员通常按照更具体、更可操作的内部程序而不是更有原则性的国家法律行事。如果事情继续这样下去事实上,国家法律精心构建的维权体系将随着“最后一公里”的落实而消失。这种“消失”,意味着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执法实践中被地方和部门规范所取代和削弱,从而削弱了基层法治的完整性。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表述的合规审查机制和监督将是关键。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合法性的基础是,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增加法律未规定的义务。值得庆幸的是,报道称,四川省公安厅已意识到当前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并正在进行调整和修订。这无疑是走向法治统一的正确一步。民法典不应该在“红皮书”废除之前“消失”,更名“立顺”的权利也不应该被留在玻璃门后面。 《民法典》的适用与《红发文件》的修改不存在内在矛盾,与法律相抵触。撰稿/编辑:王仁林(法学学者)/校对:徐秋英/李丽君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