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六盘水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2025年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级人民法院对贵州银行原党组书记、行长李志明涉嫌受贿罪、非法放贷罪作出公开宣判。李志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因非法放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70万元。被告人李志明通过受贿取得的财产和利息,被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将继续收集。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副行长、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贷款等协助,非法收受财产价值4310万元以上,其中部分财产并非其实际取得。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明知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违法违规,向关联公司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共计3.04亿元余元,造成特大损失。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借贷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行贿犯罪未遂并返还部分赃款,法律制裁可酌情从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庭手删掉上述句子。李依林吉编辑